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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向金荣诉被告光山**管理局规划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向某诉被告光山**管理局规划许可一案中,原告谢*、向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向*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谢*、向某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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