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未能按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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