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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小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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