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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张**、贾**与张**、王**及李**、樊**、牛胜山、杨**,张*、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裴*、张**、贾**与被申请人张**、王**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樊**、牛胜山、杨**,一审被告张*、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裴*、张**、贾**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裴*已行使了法定解除权,张**、贾**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判直接解除申请人裴*与李**等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法律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无效。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申请人裴*与被申请人张**、王**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解除,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裴*以对方未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申请人称解除合同的通知已送达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申请人裴*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申请人张**、贾**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张**、王**作为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受让方及签订协议在先的一方,请求申请人裴*履行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他理由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

综上,裴*、张**、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裴*、张**、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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