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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