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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