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有限公司、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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