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何安*、陆*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何**、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何**、陆*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989333.81元,计算至2014年2月12日的利息20519.98元、滞纳金65174.22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卡信用额度协议》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于2014年10月7日前履行。二、被执行人何**、陆*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律师费60801元,于2014年10月7日前履行。*、如被执行人何**、陆*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就被执行人何**、陆*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陆*提供抵押的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213号、4幢208号、5幢208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5万元、66万元、5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务。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60元,合计诉讼费12812.60元,由被执行人何**、陆*负担并于2014年10月7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何安*、陆*涉及诉讼、执行案件数十起,负债累累。何安*、陆*抵押的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213号、4幢208号、5幢208号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尚需时日。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在本院另案处置过程中,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148641.61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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