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潘*、江苏昭**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潘*、江苏昭**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潘*偿还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6991.01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2月12日的利息人民币248.60元、滞纳金人民币1254.55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本车抵押类)》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潘*给付中国银**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991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银**常熟支行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三、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潘*抵押的丰田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苏E×××××)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江苏昭**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人民币2295元及相应利息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五、江苏昭**限公司对潘*的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9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903元,由潘*负担,江苏昭**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潘*所有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3307.16元、支付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本车抵押类)》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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