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常熟**有限公司东南支行与常熟**有限公司、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东南支行诉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张**、张**、常熟市**限公司、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东南支行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合计31546.66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贷款利息。二、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东南支行律师费555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张**、常熟市**限公司、张**、陈**对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东南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张**提供抵押的常熟市顺益虞山商业街5幢1、2、3、4、5、6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212万元、212万元、83万元、105万元、194万元、19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63元减半收取10031.5元,由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张**、张**、常熟市**限公司、张**、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张**、张**抵押的常熟市顺益虞山商业街5幢1、2、3、4、5、6房屋目前正在本院另案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尚需时日。常熟市**限公司、张**、陈**名下房地产均设有抵押权且被多案查封,本案中不宜处置。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限公司名下车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742998.16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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