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常熟农**司辛庄支行与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市常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陶**、章**、温*、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辛庄支行编号为常商银辛庄借字2014第00275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4月8日的利息(含罚息)27883.34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10.5u0026permil;计算的罚息。二、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辛庄支行编号为常商银辛庄借字2014第00281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7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4月8日的利息(含罚息)47162.51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5u0026permil;计算的罚息。三、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辛庄支行编号为常商银辛庄借字2014第00334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4月8日的利息(含罚息)6562.5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5u0026permil;计算的罚息。四、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辛庄支行律师代理费90500元。五、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陶**、章**、温*、方*对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至四项款项,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88元,由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陶**、章**、温*、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章新*与案外人翁**共同共有常熟市常福新村一区78-2幢102房屋,陶敏江名下有常熟市阜湖路45号(城市之光)6号楼1502房屋,温健方瑢与案外人温*、岳*共同共有常熟市五福居3幢303房屋,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权且有另案首封,本案中不宜处置,苏州市**司名下苏E汽车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3291096.35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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