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常熟农**司梅李支行与常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梅李支行编号为常商银梅李借字2014第00162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2月5日的利息、罚息20286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按8.82u0026permil;(月利率5.88u0026permil;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梅李支行编号为常商银梅李借字2014第00376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2月5日的利息、罚息16275.01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按10.5u0026permil;(月利率7u0026permil;上浮50%)计算的罚息。三、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梅李支行编号为常商银梅李**字2014第0149号的《承兑协议》项下的垫款本金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2月5日的罚息1725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罚息。四、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梅李支行编号为常商银梅李**字2014第0152号的《承兑协议》项下的垫款本金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2月5日的罚息16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罚息。五、被执行**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梅李支行律师费33750元。上述第一至第五项的款项由被执行**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梅李支行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执行**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梅李镇胜法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为常集用2008字第000154号中所确认的面积13340平方米)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七、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梅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043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459元,被执行**造有限公司负担2058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36245.01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四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梅李镇龙腾路88号1幢-4幢,上述房屋均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土地使用权,位于梅李镇胜法村,系本案抵押财产,本院另案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