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唐市支行以及原审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朱**、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商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为197.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