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常熟农**司尚湖支行与常熟市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常熟农**司尚湖支行与常熟市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华**有限公司结欠江苏常熟农**司尚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计算到2015年4月20日的各项利息人民币140606元,合计人民币5140606元,于2015年7月10日偿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江苏常熟农**司尚湖支行有权以常熟市华**有限公司抵押的TPG5517水平式辊道式平钢化炉等生产设备计119台(套)在最高额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常熟市华**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则江苏常熟农**司尚湖支行放弃律师费人民币140500元的诉讼主张,如常熟市华**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常熟农村商业**限公司尚湖支行有权就律师费及本案的债权、抵押优先权一并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384元,由常熟市华**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华**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金羊路1号1幢、2幢、3幢【丘(地)号分别为:92250382-1、92250382-2、92250382-3】,因上述房屋均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常熟市华**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有苏E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苏E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苏E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汽车三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对于抵押财产,已由本院(2015)熟执字第01358号案件在处置,故本案暂无处置必要。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305490元、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暂无法处置的汽车、暂不必处置的抵押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商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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