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常熟农**司尚湖支行与常熟**有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司尚湖支行与常熟**有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江苏常熟农**司尚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的利息人民币53508.1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月息9.81‰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二、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江苏常熟农**司尚湖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1.3万元。三、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夏**对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40449.2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染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予以了评估拍卖,但二次拍卖均流拍。现对被执行**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新桥工业小区C区1幢、2幢厂房及设备予以评估拍卖,但尚需时日。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