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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周**转让费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12月25日,2016年1月2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代理人张*、江*,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旭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周**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25000元系咖啡馆转让费,其已通过朋友归还了唐**5000元,实际尚欠20000元。

庭审中,原告唐**举证如下。

借条原件一份,内容:兹因生意周转,近来手头不便,而向唐**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圆整),将于2015年9月30日前如期归还。立据出借人唐**,借款人周**,2014年8月28日。

唐**与周**的微信对话内容复印件,证明存在25000元转让费的事实。

周**的质证意见:咖啡店转让费总共是75000元,其付了50000元,还缺25000元,其就写了这张借条给唐**,过后通过朋友张*归还了5000元。

证人张*的证言,内容:我是开酒吧的,糖糖(唐**)和周*(周**)都在我酒吧上过班,跟她们都是朋友。后来糖糖开的咖啡店生意不好,就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周*,转让费75000元,周*付了50000元,还缺25000元,就写了一张借条。后在2014年9月份的时候,糖糖和周*又来我酒吧上班,我就将周*二个月的工资钱还给了糖糖,总额是5000元多一点,当时大家都是朋友,所以也就没写收条,旁边很多人亦都看到的,这是事实。

证人张*与唐**的微信对话记录,证实周**还钱给唐**的事实。

原告唐**的质证意见:未收到张*替周**归还的钱款。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向原告唐**出具转让费欠条后,理应按欠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唐**要求被告周**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5000元还款一节事实,由证人张*的证言证明,此款应从欠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并自被告周**逾期还款之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欠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唐**负担63元,由被告周**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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