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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限公司与庞**、庞**、黄**、庞*、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与被告庞**、庞**、黄**、庞*、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所涉原告垫付款项已结清为由,于2016年3月2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41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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