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唐**、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熟辛民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唐**、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借款本金600000元,并偿付原告自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012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013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013年3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013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75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五星新村七区12幢304室房屋一套,后本院依法该房屋进行了拍卖,得款91万元,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有其他以该房屋设置抵押权的案件尚在诉讼阶段,故对上述房屋拍卖款目前无法分配各债权人。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17525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网拍成交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拍卖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熟辛民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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