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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宋**与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张*给付宋**欠款4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张*承担案件受理费488元。因张*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宋**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488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之后双方自行进行和解,于2014年1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底前支付申请人5000元,于2015年1月起每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等内容。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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