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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苏**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市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属玄武法院辖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租赁房屋位于南京市山西路1号银河大厦,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苏**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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