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宁大道1号,不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不动产即商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