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泰**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南京金**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案扣减审限3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7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