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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泰**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南京金**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泰**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南京金**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案扣减审限3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7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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