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279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盛**司银行存款51183元(开户行:中国建**限公司武义桐琴支行,账号3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0)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支行,账号45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