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国正与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苗国正与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宝曹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张**应付申请执行人苗国正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相关诉讼费用,合计1709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但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曹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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