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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先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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