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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原告与被告哥哥曾系朋友关系,1998年时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与原告父母关系也不融洽,发生纠纷后,被告多有过激行为,曾致原告衣服、身体损伤,原告颜面尽失。2012年时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将原告手表、项链、驾驶证、行驶证拿走,未经原告同意出售了轿车。目前已分居达二年之久。原告在2014年3月、11月曾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现双方目前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已被原告拿走了。我们夫妻感情还是很好的,我们争吵是很早以前的事了,当时我说人穷一点没有关系但是不能没有志,不做违法的事情就行,原告就告诉我他以前不懂事做过不好的事情,向我保证以后不会了,我觉得他很老实。我们争吵是因为婚后我要约束他一些恶习,我们没有很大的矛盾。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现在从来不争吵,如果原告想离婚我可以放手,但是原告不可以诬陷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梁*。原告曾于2014年3月、2014年11月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遂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结婚证、租房合同、证人证言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梁*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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