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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姚*与被申请人南京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与被申请人南京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初字第535号和本院(2014)宁*终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姚*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预售诉争房屋给姚*时,将卫生间内规划的两根水管在预售合同的户型图中隐去。姚*在房屋交付验房时,方才发现该两根水管在卫生间内的中间部位上下贯穿形成了对卫生间的分割,该两根水管的位置并非在墙内而是在房屋中间上下贯穿,对卫生间的使用性能和美观造成了直接的影响。2、二审判决理由不成立。二审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不可能就管网分部设计等各个建筑涉及细节作出约定,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常理。3、被申请人隐瞒真相,欺诈性销售。在设计、备案时,卫生间该堵墙和水管就已经存在了,而被申请人在预售合同的户型图中隐去了该堵墙和水管,该行为显然属于民事欺诈行为。4、二审对于本案诉争问题未进行审理。本案诉争的焦点应当是被申请人在房屋预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中是否有违约行为。而二审以实际交付的户型与备案一致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请,未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5、本案判决显失公正,与最**法院指导性案例不符。综上,一、二审法院对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都存在错误,请求依法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雅**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认为我公司违约添设管道,但该两根水管一直都存在,申请人认为没有在图纸上标注出来,分层分户平面图上不可能包括水、电管线和电路,购房合同对此也没有约定。也没有规定要将管道全部标注出来,所以我公司不存在违规和违法的情形。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姚*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所附的户型图中故意隐瞒卫生间中的水管和墙体,所交付的房屋卫生间户型与预售合同的户型不一致,存在违约。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就卫生间管网位置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并交付案涉房屋的管网,且经过了竣工验收备案,故不存在违约的情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房屋交付作出了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已按约定履行了通知收房义务,申请人以案涉房屋存在问题为由拒收房屋,理由不成立,故申请人主张延期交付房屋的损失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姚**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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