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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王*与招商局地产(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符**、王*因与被申请人招商局地产(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符**、王*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11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9年5月,被申请人交付房屋,但地下室卫生间只有给水,并无排水设施。根据GB50015-200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4.3.6A规定,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管应当分别设置,作为卫生间必须具备排水功能,而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卫生间无排水设施,显然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承担整改义务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招商地产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在一审中要求安装的污水提升泵是一种家用电器,购房合同中并未将该设备作为合同交付范围,被申请人无提供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安装该设施的请求无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部排水管道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所规范的是地下室排水与**部排水的链接问题,并未就污水泵由谁设置问题作出规定。案涉房屋规划设计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对建设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招商地产公司也取得了建设规划验收合格书。案涉房屋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后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备案,故招商地产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无违反设计规划的行为存在。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地下室的上水、下水设施约定为“南京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标准,2009年5月15日前达到户内通水”,对案涉房屋地下室两间卫生间的部位敷设包括排废水和粪便的直排水设施污水泵的设置并无明确约定,故符天龙、王*要求招商地产公司为涉案房屋地下室两间卫生间敷设包括排废水和粪便的直排水设施,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符**、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符**、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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