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案外人祁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鼓楼征收办)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祁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祁运、鼓楼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祁运异议称:祁运于2013年3月20日向盈**司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899号新合家花园某幢805室(以下简称新合家805室)房产,与盈**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259202元。请求法院解除对新合家805室房地产的查封。

案外人祁运提交了下列证据:1、盈**司与祁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2、盈**司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1张。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鼓楼征收办答辩称:1、鼓楼征收办对祁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2、祁运未付清全部购房款,鼓楼征收办不同意解除对新合家805室房地产的查封。3、如果祁运有能力支付余款,且余款优先偿还鼓楼征收办的债务,鼓楼征收办同意解除对新合家805室房地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鼓楼征收办与盈**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裁定查封了盈**司开发的新合家805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14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盈**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鼓楼征收办欠款3619684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判决生效后,鼓楼征收办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祁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新合家805室房地产的查封。

另查明,盈**司与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盈**司预售给祁*的商品房位于新合家805室,总价款549202元。祁*于2013年3月20日向盈**司支付首付款259202元,盈**司向祁*出具了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盈**司开发的案涉房地产,在本院查封之前,祁运没有付清全部购房款,也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本院对案涉房地产的查封并无不当。综上,祁运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祁运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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