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限公司与被执行**易有限公司、周*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限公司与南京**有限公司、周*、李**、谢*、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建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南京**有限公司向南京**限公司返还代偿金5073068.8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以代偿金5073068.89元为基数,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二、南京**有限公司向南京**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聘用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的律师费80000元;三、李**、周*、谢*、王**对南京**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在200000元内;四、本案受理费473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11元,由南京**有限公司、李**、周*、谢*、王**连带共同负担。因南京**有限公司、李**、周*、谢*、王**未履行给付义务,南京**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拍卖李**名下南京市御道街169号御水湾花园X幢X单元1002室房产的过程中,因案外人黄某某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中止了拍卖。后南京**限公司提供向本院提供保证,恢复对上述房屋的拍卖。上述房产第一次拍卖未成交,南京**限公司以第二次拍卖对房产的价格打折会致其债权减损为由请求本院暂缓拍卖。谢*、王**抵押给南京**限公司的房产由他人居住,一时难以清空,故无法拍卖。南京**限公司表示上述三套抵押房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抵押的房产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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