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周**、白**、白**、汤*、白**、周**、范**担保追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建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南京**限公司偿还南京**限公司代偿款5015000元及律师费、查询费80762元,并承担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期间利息(按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5倍计付)、二、周**、白**对上述债务以其提供抵押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白**以其在被告南京**限公司的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汤*以其名下所有的别克牌轿车(苏A×××××)和思域牌轿车(苏A×××××)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白**、范**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50元,邮寄费及公告费435元,共计24885元,由上述七被告共同承担。因南京**限公司、周**、白**、白**、汤*、白**、周**、范**未履行义务,南京**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京**限公司经营地不祥,无财产可执行。因白**在南京**限公司的股权无实际价值,申请人未主张处置股权。汤*名下别克牌轿车(苏A×××××)和思域牌轿车(苏A×××××)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拍卖了周**名下本市龙蟠中路368号X幢X单元1604室房产,此房以382万元成交。在拍卖汤*名下本市江宁区汤山镇馨泉苑X-108室房产过程中,因第二次拍卖价格需要打折,南京**限公司以二次拍卖的价格已低于抵押限额,影响了债权实现为由,请求延缓拍卖等房屋市场行情稳定后再恢复拍卖。因案件执行时间较长,经向申请人释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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