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浩**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限公司与江苏浩**有限公司、张**、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南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江苏浩**有限公司、张**、王**应归还南京**限公司4250807元。由江苏浩**有限公司、张**、王**归还南京**限公司聘请律师费7万元;二、如江苏浩**有限公司、张**、王**未按照第一条还款协议履行,利息按照实际欠付的本金金额计算,计算标准为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三、江苏浩**有限公司、张**、王**已支付给南京**限公司的9万元在双方结算利息时予以扣除:四、本案诉讼费216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683元,由江苏浩**有限公司、张**、王**负担。因江苏浩**有限公司、张**、王**未履行还款义务,南京**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477.23元,张**银行存款87147.79元,王**银行存款6100元,给付南京**限公司。南京**限公司享有抵押权的张**名下位于本市玄武区珠江路XX号2207、3209室房产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诉讼保全查封,本院需与该法院协调。因案件执行限期已届满,经向申请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处置权协调后或玄武区人民法院拍卖上述房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