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仪**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0元,依法减半收取4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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