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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鞠*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张*、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告与被告陈*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对亲情淡漠,双方对家庭生活价值观差异太大,于2014年11月份开始分居。婚后女儿大部分时间与原告生活,由原告父母照顾起居,分居期间被告也很少主动探望女儿,对女儿不管不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可双方从2014年11月起分居,但是因为原告王*甲将门锁换掉,致使被告无法进入。之前女儿由双方父母轮流帮助照顾,现在被告连女儿也看不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与被告陈*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乙。2014年11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目前女儿随原告生活。原告王*甲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陈*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原告王*甲、被告陈*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与被告陈*相识后相恋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女儿王*乙,表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直至分居。原、被告作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婚生女年龄尚幼,完整、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综合本案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时要多从孩子及对方的角度考虑,加强沟通,互相体谅,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甲和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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