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沈**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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