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鼎**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鼎**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1元,由原告苏**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苏州乐**限公司与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锦州**限公司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芜湖天**有限公司与苏州鼎**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电梯厂与吴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宜兴阳**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钱*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和装饰**公司与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