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与被告宜兴**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沈林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