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徐*、单*借款合同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徐*、单*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提供了相关借款证据。为此,担保人扬州政**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徐*、单某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交纳本案保全费26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