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等值财产,同时提供了借条一份。为此,担保人**团有限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交纳本案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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