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扬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扬州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提供了相关借款证据。为此,担保人江**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交纳本案保全费19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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