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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063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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