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民委员会与常熟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民委员会诉被告常熟市**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常熟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熟**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