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毛永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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