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40元,共计人民币1065元,由原告常**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江苏**限公司与朱**、朱**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余**、太仓**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程**与常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熟市**限公司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邢**、都邦财产**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仪征市**有限公司、仪征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