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限公司与朱**、朱**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常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陆晓牛、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与江苏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朱*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于怀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邢**、都邦财产**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肇*与王*、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