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上诉人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张扬,上诉人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上诉人陈*借款实际交付数额事实及上诉人于**实际还款数额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于**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