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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与姚*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池*与被告姚*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一子姚**,现已工作。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经三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姚*甲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姚**,现已工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经二十多载,而且双方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可见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亦是一般家庭生活中会遇到的正常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恋爱,结婚,抚养子女,共同渡过了人生最美好的二十多年时光,实属不易,双方应该好好珍惜这段感情,不能任之、弃之。故本院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池*要求与被告姚*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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