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2015)吴*太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