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2015)吴*太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