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中原市场新迪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中原市场新迪日化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